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受託代售房地產之估價應由原委託機構依法自行估定或委託國有財產局代為估定,並徵得原委託機構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第3條,受託代售房地產的估價可以由原委託機構自行估定或委託國有財產局代為估定。在進行估價時,必須徵得原委託機構的同意。這意味著國有財產局在進行受託代售房地產的估價時,可以依法自行估定價格,或者委託國有財產局進行估定,但必須獲得原委託機構的同意。這可以確保估價過程的合法性與透明性,並促進原委託機構對於估價結果的認可。具體的操作細則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法條或相關文件,以確定估價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