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受託代售財產以已辦妥產權登記並無任何糾紛之土地及房屋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辦法限定了受託代售財產的範圍,僅限於已辦妥產權登記且無任何糾紛的土地和房屋。這意味著該辦法僅適用於符合這些條件的財產,而對於產權登記尚未辦妥或存在糾紛的土地和房屋,則不在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109年2月11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