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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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對承租之土地應盡善良管理維護之責,在使用土地期間因不可抗力致發生土地流失、淹沒或地形變更等情事時,應即時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查勘,放租機關得視土地變動及災歉情形,減免租金,改訂或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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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項法規,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的承租人有責任盡善良管理維護土地。如果在使用土地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例如土地流失、淹沒或地形變更,承租人應立即通知放租機關進行查勘。放租機關可以根據土地的變動和災害情況,決定減免租金、修改租約或終止租約。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105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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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