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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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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放租機關不另通知。
  2. 2.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除承租人取得合法權源繼續使用承租之海岸土地外,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拆除屬國有之地上物及騰空返還承租之海岸土地並停止使用。
  3. 3.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拆除非屬國有之地上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向放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4. 4.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租換約,並先取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籌設或經營,或原核准文件仍存續有效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10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第一項:租期屆滿時,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租賃關係會消滅,放租機關不需要額外通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土地法」第143條,租賃期限屆滿時,如當事人未請求解除租賃契約,該契約即自動延長為不定期契約。因此,在沒有特殊法令規定的情況下,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會消滅。 2. 第二項: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除非承租人能夠取得合法權源繼續使用此海岸土地,承租人應該按照租約的約定,拆除非屬於國有的地上物,將租賃的海岸土地還原並停止使用。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施行細則」,除非承租人能夠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否則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該將非國有的地上物拆除並還原租賃的海岸土地。此外,承租人如果希望續租,必須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租換約,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或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3. 第三項:承租人按照前項的規定拆除非國有的地上物時,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不得向放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施行細則」,承租人在拆除非國有的地上物時,不能要求放租機關提供任何補償。這表示承租人應自行承擔拆除的費用和工作。 4. 第四項:如果承租人希望續租,必須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租換約,並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或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施行細則」,如果承租人希望續租,必須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放租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例如已核准設立或營運的文件,或者提供具有有效期的核准文件。這些文件是用來證明承租人有繼續使用海岸土地的合法權源。

  • 法令名詞
  • 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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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10 條規定:「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放租機關不另通知。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除承租人取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