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10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第一項:租期屆滿時,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租賃關係會消滅,放租機關不需要額外通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土地法」第143條,租賃期限屆滿時,如當事人未請求解除租賃契約,該契約即自動延長為不定期契約。因此,在沒有特殊法令規定的情況下,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會消滅。 2. 第二項: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除非承租人能夠取得合法權源繼續使用此海岸土地,承租人應該按照租約的約定,拆除非屬於國有的地上物,將租賃的海岸土地還原並停止使用。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施行細則」,除非承租人能夠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否則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該將非國有的地上物拆除並還原租賃的海岸土地。此外,承租人如果希望續租,必須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租換約,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或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3. 第三項:承租人按照前項的規定拆除非國有的地上物時,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不得向放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施行細則」,承租人在拆除非國有的地上物時,不能要求放租機關提供任何補償。這表示承租人應自行承擔拆除的費用和工作。 4. 第四項:如果承租人希望續租,必須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租換約,並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或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施行細則」,如果承租人希望續租,必須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放租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例如已核准設立或營運的文件,或者提供具有有效期的核准文件。這些文件是用來證明承租人有繼續使用海岸土地的合法權源。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