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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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指國內之國有財產,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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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2條,國有動產指的是國內的國有財產,包括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備使用效能的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設備以及其他雜項設備。這些動產可以按照法規進行贈與。关于这条法规的参考资料可从國有財產法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获取。例如,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规定了公用財產的範疇,其中包括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和事業用財產。根据此條例,公用財產由各直接使用機關作为管理機關来直接管理,並且可以要求出售人将財产的所有权登記为國有。这提供了贈與國有財產的基礎。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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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