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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贈與之國有動產未達使用年限且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管理機關應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契約,約定贈與動產用途。
  2. 前項贈與之國有動產,原管理機關於其使用年限內,每年應派員查使用情形,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收回贈與之國有動產。
  3. 第一項之一定金額,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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