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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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於交付受贈人接管後,應按財產性質依規定程序辦理財產減損,並依會計報告程序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須為財產減損之登記者,應於交付後一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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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國有財產被贈與給受贈人後,管理機關應按照財產的性質並依照相關程序辦理財產減損的事宜,同時還應依照會計報告的程序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果需要進行財產減損的登記,則必須在交付後的一個月內辦理。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相關解釋,當國有財產發生減損時,管理機關應該根據相應的會計原則和規定,評估需減損的財產價值,並在會計報告中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此外,如果在財產減損的過程中需要進行登記,則需要在交付後的一個月內辦理該登記手續。 相關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一條 - 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 - 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 國有財產法第九條第二項 - 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 - 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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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