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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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6條規定,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如經外交部認為有贈與必要,可以直接向外交部提出申請,向該動產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徵詢同意後,按照前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程序處理。 參考資料: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根據《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6條的規定,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可以向外交部提出申請,經外交部核轉主管機關同意後,按照相應的程序辦理。 範例:外國政府A認為有必要向台灣政府贈送一批動產,他們可以向台灣外交部提出申請,經外交部核轉台灣相關管理機關,並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按照《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的規定進行程序處理。
- 第四條第五款條文
- 贈與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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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