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五款所列外國政府或其人民,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者,得逕由外交部敘明原委,函徵該動產管理機關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