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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主管機關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其屬公用財產,應於報請核定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公用財產。
  2. 國有動產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由該動產管理機關逕行辦理贈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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