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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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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
贈與
時,應敘明用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
核
轉
主管機關
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主管機關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
核定
後辦理贈與手續。其屬公用財產,應於報請核定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
非
公用財產。
國有動產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
地方自治
團體使用者,由該動產管理機關逕行辦理贈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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