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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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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主管機關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其屬公用財產,應於報請核定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公用財產。
  2. 2.國有動產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由該動產管理機關逕行辦理贈與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5條的規定,受贈人在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必須敘明該動產的用途。申請人應向該動產的管理機關提交申請,經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再由該動產的主管機關報送財政部,最後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如果該動產屬於公用財產,則在報請核定贈與時,需要同時報請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另外,如果國有動產是根據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的,則可以由該動產的管理機關直接辦理贈與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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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核轉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