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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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5條的規定,受贈人在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必須敘明該動產的用途。申請人應向該動產的管理機關提交申請,經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再由該動產的主管機關報送財政部,最後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如果該動產屬於公用財產,則在報請核定贈與時,需要同時報請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另外,如果國有動產是根據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的,則可以由該動產的管理機關直接辦理贈與手續。
- 贈與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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