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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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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人具有左列身分之一者,得按不動產讓售價格之八折計價,予以優待。但每人以優待一次為限。 一 持有身分補給證服志願役之現役軍人。 二 股役滿五年持有退伍令、除役令或退伍證明書之退除役軍人。 三 持有撫卹證件尚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承購人具有以下身分之一,可以享受將不動產售價折扣為八折的優待,但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優待: 一、持有身分補給證服志願役之現役軍人。 二、股役滿五年持有退伍令、除役令或退伍證明書之退除役軍人。 三、持有撫卹證件尚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本身,在這部法規中有明確規定承購人的資格和享受優待的條件。例如,對於第一款中的「持有身分補給證服志願役之現役軍人」,這是根據該法規所定義的現役軍人的身分來認定的,並且必須持有身分補給證來證明身分。 這條法條的一個範例是,如果一位服役中的志願役軍人符合其他資格要求,例如在退役前已股役滿五年,那麼在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可以享受將價格折扣為原價的八折的優惠。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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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11 條規定:「承購人具有左列身分之一者,得按不動產讓售價格之八折計價,予以優待。但每人以優待一次為限。 一 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