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10條,如果承購人未按時支付價金,則喪失分期付價的權利。在出售機關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可以同時要求追索未付的價金。原本計入價金的加計部分視為違約金,不得退還。
- 拍賣抵押物名詞
- 求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