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10

快速跳轉

前條情形承購人對於未到期之價金,喪失分期付價之權利;出售機關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得一併求償。原經計入價金之加計部分應視為違約金,不予扣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10條,如果承購人未按時支付價金,則喪失分期付價的權利。在出售機關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可以同時要求追索未付的價金。原本計入價金的加計部分視為違約金,不得退還。

  • 拍賣抵押物名詞
  • 求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10 條規定:「前條情形承購人對於未到期之價金,喪失分期付價之權利;出售機關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得一併求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