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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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人未依約按期支付價金者,於補付時,應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個百分點計息之方式,按日加付遲延利息。承購人連續兩期以上支付遲延,而其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經出售機關催告仍不支付者,出售機關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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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9 條,如果承購人未按期支付價金,補付時需按照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個百分點的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日加付。如果承購人連續兩期以上遲延支付且遲付的價額已達全部價金的五分之一,出售機關經催告仍不支付,則出售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 範例: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承購人在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如果未按照合約約定的期限支付價金,則在補付時需要按照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個百分點的利率來計算遲延利息,并按日加付。如果承購人連續兩期以上遲延支付且遲付的價額已達全部價金的五分之一,出售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 參考資料: -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9 條 - 臺灣銀行官網 (https://www.bot.com.tw/Pages/default.aspx)
- 催告名詞
- 拍賣抵押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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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