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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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人在付清全部價金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承購人應依出售機關之通知將未到期之價金一次付清,其未到期之加計部分不予免收。 一 在承購之土地上興建或改建房屋者。 二 將承購之不動產轉讓者。 承購人逾期未付清價金者,出售機關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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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8條規定,在承購公有土地並興建或改建房屋,或將承購的不動產轉售給他人之情況下,承購人必須在付清全部價金前,根據出售機關的通知一次性支付未到期的價金,並且不得免除未到期的加計部分。如果承購人逾期未付清價金,出售機關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在動員戡亂時期購買了一塊國有土地並興建了一棟房屋,該人必須在根據出售機關的通知一次性支付未到期的價金,如果逾期未支付,出售機關可以申請法院拍賣該土地以受清償。
- 不動產名詞
- 拍賣抵押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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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