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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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7條規定,當買賣契約成立後,該不動產的房屋稅、土地稅、工程受益費及其他稅費將由承購人承擔。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在戡亂時期購買了一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根據該法條,該買家在成立買賣契約後,將需要自行負擔該不動產的房屋稅、土地稅、工程受益費和其他稅費。這些稅費將由買家支付,而不是由賣方或其他政府單位承擔。
- 買賣契約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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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