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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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成立後,出售機關應即會同承購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就未支付價金總額於該不動產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其登記手續,由出售機關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辦,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前項抵押權於價金付清時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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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在買賣契約成立後,出售機關應立即與承購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在未支付價金總額的不動產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手續可以由出售機關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代辦,相關的費用由承購人負擔。此抵押權在價金付清時會被塗銷。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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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