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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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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成立後,出售機關應即會同承購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就未支付價金總額於該不動產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其登記手續,由出售機關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辦,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前項抵押權於價金付清時塗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在買賣契約成立後,出售機關應立即與承購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在未支付價金總額的不動產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手續可以由出售機關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代辦,相關的費用由承購人負擔。此抵押權在價金付清時會被塗銷。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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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6 條規定:「買賣契約成立後,出售機關應即會同承購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就未支付價金總額於該不動產上設定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