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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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人應依約按期支付價金,其願提前付清者,未到期之加計部分,按日數比例免予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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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5條,承購人在依約按期支付價金的情況下,如果願意提前付清剩餘的價金,則未到期的加計部分可以按照日數比例免予加收。這表示在提前付清的情況下,承購人可以享受到利率折扣,不需要支付全部的利息。具體的計算方法可以根據剩餘的天數和利率來進行。 參考資料:《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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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