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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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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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這項準則是依據該法律訂定的。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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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