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了在承領人未繳清地價前,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無法使用的情形下,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經直轄市政府核准或縣(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後,不能使用的部分可以減免地價。如果只是部分土地無法使用並免繳地價,政府會註銷原承領證書,並發還已繳地價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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