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如果承領人逾期未繳納第一期以後的地價,將會被加收違約金。具體的加收比例如下: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加收百分之十五。 如果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地價,地方政府得撤銷承領人的承領資格並收回土地。已繳納的地價將無息發還,而土地上的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將按照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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