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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放領地價由地價經收行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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