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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0 條

  1. 1.放領地價由地價經收行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2. 2.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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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如果承領人逾期未繳納第一期以後的地價,將會被加收違約金。具體的加收比例如下: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加收百分之十五。 如果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地價,地方政府得撤銷承領人的承領資格並收回土地。已繳納的地價將無息發還,而土地上的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將按照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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