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1.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 2.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外,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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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1條,放領地價的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並悉數解繳國庫。這些繳納的地價將按照預算程序撥充到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中。此外,公產管理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的經費也由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提供支應。 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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