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1條,放領地價的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並悉數解繳國庫。這些繳納的地價將按照預算程序撥充到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中。此外,公產管理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的經費也由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提供支應。 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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