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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2.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外,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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