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2 條
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領,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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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2條之規定: 1.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這表示在支付完土地價款後,只有等待滿足五年的時間,承領人才可以將土地轉讓給他人。 2.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這意味著在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的五年內,承領人不能變更土地的使用方式,除非政府因為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而進行區段徵收或徵收。 範例:假設A先生於2020年繳清土地價款並取得土地所有權,那麼他必須等到2025年才能將該土地轉讓給其他人。另外,在這五年期間內,除非政府因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而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A先生不能改變土地的使用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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