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耕地之放領,得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3條,放領工作要點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在縣(市)則由內政部定之。這強調了直轄市政府擁有制定放領工作要點的權限,並需向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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