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
-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撤銷承領,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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