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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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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領人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
  2. 2.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撤銷承領,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了在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前,如果承領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就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並收回土地: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轉讓或出租土地、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且經通知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承領人不自任耕作。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如果是因為轉讓或出租土地等原因撤銷承領,所繳的地價將不予發還;而其他情形下撤銷承領的,所繳的地價將一次無息發還。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如果是依第二款撤銷承領收回的土地,對於該土地的特別改良或地上物不予補償;而其他情形下撤銷承領收回的土地,承領人需依限收割或處理土地上的物品,逾期未收割或處理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權逕行清除,且不予補償。 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19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23

相關函釋 2

  • 名詞
  • 名詞
  • 違約金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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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