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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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條的規定,此辦法的制定是基於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要求。根據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財政部可以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而根據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應該制定相關辦法來增進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管理。這意味著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確保國有非公用財產能夠有效地被管理和運營。
- 非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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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