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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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指委託機關支付管理費,由受託人依本辦法及委託管理契約約定事項管理受託財產,並將財產之收益繳交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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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2條的解釋,委託管理是指委託機關支付管理費用,由受託人依照委託管理契約和本辦法約定的事項來管理被委託的財產,並將財產的收益交給委託機關。 參考資料: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委託管理是指國有非公用財產的所有者委託機關支付管理費用,由委託機關與委託人依照委託管理契約約定的事項來管理被委託的財產及相關事務,並將財產的收益繳交委託機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有非公用財產得到有效管理,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繼續獲得收益。 舉例:假設某個機關擁有一塊土地,但該機關並不具備土地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因此委託一家專業的地產公司來管理該土地,包括租賃、維護和開發等事項。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機關將支付管理費用給地產公司,地產公司則按照委託管理契約和法律規定來管理土地,並將土地的收益按照約定繳交給這個機關。這樣,該機關就可以專注於自身的業務,同時確保土地得到專業的管理和運營,以獲得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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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