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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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委託管理,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產局) 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為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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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委託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根據這個法條,國有非公用財產可以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進行管理。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方政府擁有一塊國有非公用財產,但他們並沒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進行管理。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3條,這個地方政府可以將這塊土地委託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進行管理。這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就會負責該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維護和使用等事務。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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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