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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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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 (鎮、市) 公所;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4條,受託人可以是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及鄉(鎮、市)公所。適當機構則指公立機構和依法成立的公私法人。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4條。

  • 私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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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