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0.05
廢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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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指委託機關支付管理費,由受託人依本辦法及委託管理契約約定事項管理受託財產,並將財產之收益繳交委託機關。
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委託管理,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產局) 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為委託機關。
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 (鎮、市) 公所;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委託管理財產之使用或位置情形特殊,或基於政策需要,得報請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特定受託人管理。
前條年管理費總額底價之訂定,以每公頃年管理費乘以委託管理不動產總面積加上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百分之五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S=a*1+r*5%
S:年管理費總額
a:每公頃年管理費
1:委託管理不動產總面積
r: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 (含租金、使用補償金)
前項每公頃年管理費,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減應納稅費,乘以百分之三十後,除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計算,由國產局公告之,每三年得重新公告一次。其計算公式如下:
a={ ( R-T ) *30%}/L
R: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 (含租金、使用補償金)
T: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納稅費 (含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
L: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應支付受託人之年管理費,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依決標金額計之。
二、專案核准者,依專案核定之年管理費計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依第十條規定計算年管理費總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年管理費,由委託機關每年於一月及七月按已管理月數各撥付一次。契約到期或終止時,按該半年實際管理月數於到期或終止日撥付之。
第一項應支付之管理費,國產局應於重新公告每公頃年管理費時,重新計算,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高於原招標或專案核准當時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者,受託人得於公告當期起按二者之比例調整原決標或核定金額計算年管理費。
二、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低於原招標或專案核准當時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者,應支付受託人之年管理費不予調整。
第三項第一款比例調整年管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S2 =S1 * (a2 / a1)
S1 :原決標或核定金額
S2 :調整後應支付之年管理費
a1 :原招標或核定當時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
a2 :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
受託人對受託管理財產之應收總收益未能收齊繳交者,委託機關得於當期應支付之年管理費中扣減之,但扣減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總收益百分之五。
委託管理之期間,應視個案情形訂定之,最長以十年為限。
委託機關與受託人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應附具委託財產清冊,陳報國產局。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期間,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原因致標示變更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標示。
委託機關對於委託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使用情形,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機關得終止委託管理契約。
一、受託人未依委託契約之約定管理受託財產,經委託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二、受託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三、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解散或經法院裁定重整、受破產宣告。
四、委託管理之財產,依法令全部收回出售、開發、撥用或收回自管。
五、委託管理財產之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變更,致原委託契約無法繼續執行者。
六、委託管理財產另有處分及利用計畫。
七、因政府政策或法令變更或預算案未獲立法院通過,致原委託契約無法繼續執行。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終止委託管理契約,致委託管理財產發生損害者,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終止委託管理契約,致受託人發生損失者,應予補償;其補償金額以不超過應撥付之年管理費為限。
在原委託區域範圍內,新接管登記、新出租、變更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之國有非公用財產,與原委託管理契約性質相同者,得依原委託管理契約條件增加委託管理財產,其管理費自次期起按增加之面積比例增計之。
委託管理部分財產,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者,得由委託機關收回處理,受託人不得拒絕;其剩餘委託管理財產仍依原委託管理契約辦理。其管理費自次期起按減少之面積比例減計之。
前二項計算之公式如下:
S3 = S1 * (l3/l1)
S3 :增減委託財產後應付之年管理費
S1 :原應支付之年管理費
l1 :原委託管理之面積
l3 :增減委託財產後之面積
第一項及第二項委託管理財產之增減,由委託機關與受託人以換文方式辦理。
委託機關得於委託管理契約屆滿前半年內重新辦理招標,並需於投標須知明定原委託管理契約屆滿後再將委託管理之財產點交予受託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0.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