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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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之財產,其收益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受託人應於收取後五日內交付委託機關解繳國庫。 委託財產應付之土地稅、房屋稅及因其所生之訴訟費用,由委託機關負擔。但涉訟原因可歸責於受託人者,委託機關應向受託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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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5條,委託管理的財產在收取收益後五日內,受託人應將收益交付委託機關解繳國庫。此條規定了受託人在管理委託財產時應履行的責任,包括將收益交還委託機關並解繳國庫。同時,該法條還規定了委託財產應付的土地稅、房屋稅以及因此產生的訴訟費用由委託機關負擔。但如果訴訟費用是因為可以歸責於受託人的原因,委託機關可以向受託人尋求償還。這意味著受託人需要負擔因自身行為引起的訴訟費用,並且委託機關有權要求受託人補償相關費用。
- 法令名詞
- 求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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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