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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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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機關與受託人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應附具委託財產清冊,陳報國產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4條,當委託機關與受託人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應附具委託財產清冊,並向國產局提出陳報。這表示,在委託管理契約生效後,委託機關與受託人應將涉及的財產清冊詳細列示,並提交給國產局的相關單位。這種做法有助於確保委託財產的清楚記錄和透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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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委託機關與受託人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應附具委託財產清冊,陳報國產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