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委託機關應於決標或專案核准後,通知受託人於三十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及第九條第四項應納之差額保證金,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並於簽約後限期將委託管理之財產點交受託人。 前項履約保證金、以決標或專案核准之年管理費計之。受託人為地方政府、公立機構或公法人者,免繳履約保證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委託機關在決標或專案核准後應通知受託人在三十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及第九條第四項應納的差額保證金,並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在簽約後,委託機關有限期將委託管理的財產交給受託人。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履約保證金以決標或專案核准之年管理費計算。然而,如果受託人是地方政府、公立機構或公法人,則可以免繳履約保證金。 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將某個公有財產委託給一家私人公司管理,則該私人公司在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前需要繳交履約保證金和差額保證金。而履約保證金的數額則是根據該財產的預計年管理費來計算。然而,如果受託人是地方政府或其他公法人,則可以豁免繳交履約保證金。
- 核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公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