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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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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之期間,應視個案情形訂定之,最長以十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委託管理的期間。根據該條規定,委託管理的期間應根據個案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這表示當國有非公用財產被委託給特定的機構或個人進行管理時,管理的期間不能超過十年。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委託管理不會長期存在,並鼓勵及時釋放國有財產。例如,如果某個地方政府被委託管理國有土地,則該委託管理的期限最長為十年。如果超過十年,則需要重新進行委託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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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委託管理之期間,應視個案情形訂定之,最長以十年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