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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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之期間,應視個案情形訂定之,最長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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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委託管理的期間。根據該條規定,委託管理的期間應根據個案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這表示當國有非公用財產被委託給特定的機構或個人進行管理時,管理的期間不能超過十年。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委託管理不會長期存在,並鼓勵及時釋放國有財產。例如,如果某個地方政府被委託管理國有土地,則該委託管理的期限最長為十年。如果超過十年,則需要重新進行委託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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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