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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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應支付受託人之年管理費,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依決標金額計之。 二、專案核准者,依專案核定之年管理費計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依第十條規定計算年管理費總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年管理費,由委託機關每年於一月及七月按已管理月數各撥付一次。契約到期或終止時,按該半年實際管理月數於到期或終止日撥付之。 第一項應支付之管理費,國產局應於重新公告每公頃年管理費時,重新計算,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高於原招標或專案核准當時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者,受託人得於公告當期起按二者之比例調整原決標或核定金額計算年管理費。 二、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低於原招標或專案核准當時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者,應支付受託人之年管理費不予調整。 第三項第一款比例調整年管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S2 =S1 * (a2 / a1) S1 :原決標或核定金額 S2 :調整後應支付之年管理費 a1 :原招標或核定當時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 a2 :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 受託人對受託管理財產之應收總收益未能收齊繳交者,委託機關得於當期應支付之年管理費中扣減之,但扣減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總收益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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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第11條是關於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應支付受託人年管理費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的內容,管理費的計算方式有以下規定: 1. 如果是透過公開招標進行委託,則根據決標金額來計算管理費。 2. 如果是透過專案核准進行委託,則根據核定的專案年管理費來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根據第十條計算的年管理費總額的80%。 3. 委託機關應每年一月和七月根據已管理的月份撥付管理費。如果契約到期或終止,則根據實際管理的月份在到期或終止日進行撥付。 4. 如果第一項計算的管理費,有重新計算的情況,則委託機關應重新公告每公頃的年管理費並加以調整。如果重新計算的年管理費高於原招標或專案核准時的公告年管理費,則受託人可以按照兩者之比例調整原決標或核定金額來計算年管理費。如果重新計算的年管理費低於原招標或專案核准時的公告年管理費,則不需要調整支付給受託人的年管理費。 5. 調整後應支付的年管理費計算公式如下:S2 =S1 * (a2 / a1),其中S1是原決標或核定金額,S2是調整後應支付的年管理費,a1是原招標或核定時公告的每公頃年管理費,a2是重新計算公告的每公頃年管理費。 6. 如果受託人未能收齊應收總收益繳交給委託機關,委託機關可以從應支付的年管理費中扣除,但扣減金額最高不能超過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總收益的5%。 以上是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解釋,其中參考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1條的相關資料。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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