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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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年管理費總額底價之訂定,以每公頃年管理費乘以委託管理不動產總面積加上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百分之五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S=a*1+r*5% S:年管理費總額 a:每公頃年管理費 1:委託管理不動產總面積 r: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 (含租金、使用補償金) 前項每公頃年管理費,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減應納稅費,乘以百分之三十後,除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計算,由國產局公告之,每三年得重新公告一次。其計算公式如下: a={ ( R-T ) *30%}/L R: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 (含租金、使用補償金) T: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納稅費 (含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 L: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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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年管理費的底價是根據每公頃年管理費乘以委託管理不動產的總面積再加上委託管理不動產的應收年總收益的百分之五計算。計算公式如下:S=a*1+r*5%,其中S代表年管理費總額,a代表每公頃年管理費,1代表委託管理不動產的總面積,r代表委託管理不動產的應收年總收益(包括租金和使用補償金)。 而每公頃年管理費則是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減應納稅費,再乘以百分之三十,除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總面積計算得出的。計算公式如下:a={ ( R-T ) *30%}/L,其中a代表每公頃年管理費,R代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包括租金和使用補償金),T代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納稅費(包括地價稅、房屋稅和工程受益費),L代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總面積。 以上是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參考資料來源為該法規本身。
- 不動產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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