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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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理公開招標時,應先審查投標資格及押標金,有一家以上符合時,即可開標。 開標時,以年管理費總額競標,並以低於底價之有效標單年管理費總額最低者為得標人,次低者為次得標人。如最低者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低者有二標以上時,亦同。 投標人有二人以上,如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時,委託機關得通知次得標人照原得標金額取得得標權。 得標人之決標價如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者,應繳納底價乘以百分之八十減決標價之差額保證金。 決標後委託機關發現得標人有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 第一項押標金為招標底價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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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在公開招標時應先審查投標資格及押標金。當有一家以上符合資格時,才能開標。開標時,以年管理費總額競標,並以低於底價之有效標單年管理費總額最低者為得標人,次低者為次得標人。如果有多於一家最低標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如果有多於一家次低標時,也是同樣的做法。 當投標人有二人以上,如果得標人喪失得標資格,委託機關可以通知次得標人以原得標金額取得得標權。 根據該法規的第四項,得標人的決標價如果低於底價的80%以下,那麼他應該繳納底價減去決標價的差額保證金。 最後,根據該法規的第六項,如果在決標後委託機關發現得標人符合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那麼機關應該取消他的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 根據法規所提供的資訊,我們可得出以上的解釋。
- 非名詞
- 投標名詞
- 競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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