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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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規定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一、金融機構之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有退票紀錄者。 二、最近五年內有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三、最近五年內被委託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終止委託管理契約者。 四、最近二年內參加委託管理投標,得標後不訂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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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在參加投標時,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金融機構以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 二、最近五年內有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且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被委託機關終止委託管理契約,原因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四、最近二年內有參加委託管理投標並得標,但未訂約。 根據資料,這些條款的依據和例子如下: - 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的規定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2項,該條款制定了關於投標人的資格和不符合資格的情形。例如,如果一個投標人的帳戶被銀行機構拒絕往來或有退票紀錄,地方政府或機構便不得接受該投標人的投標。 - 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可以參考稅捐稽徵法,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情形,如果一個投標人在最近五年內有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紀錄,且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地方政府或機構便不得接受該投標人的投標。 - 被委託機關終止委託管理契約的規定可以參考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例如,如果一個投標人在最近五年內被委託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終止委託管理契約,地方政府或機構便不得接受該投標人的投標。 - 未訂約的情形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2項。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情形,如果一個投標人在最近二年內參加委託管理投標並得標,但未訂約,地方政府或機構便不得接受該投標人的投標。
- 第四條條文
- 投標名詞
- 退票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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