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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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期間,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原因致標示變更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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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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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