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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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機關對於委託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使用情形,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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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7條,委託機關對於委託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的使用情形,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這表示委託機關有責任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前往管理該非公用財產的地方進行檢查,以確保該財產的使用情況符合相關法規和合約條款。這樣的檢查是為了保障財產的正確使用和保值,並且防止潛在的濫用或損害。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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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