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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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委託區域範圍內,新接管登記、新出租、變更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之國有非公用財產,與原委託管理契約性質相同者,得依原委託管理契約條件增加委託管理財產,其管理費自次期起按增加之面積比例增計之。 委託管理部分財產,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者,得由委託機關收回處理,受託人不得拒絕;其剩餘委託管理財產仍依原委託管理契約辦理。其管理費自次期起按減少之面積比例減計之。 前二項計算之公式如下: S3 = S1 * (l3/l1) S3 :增減委託財產後應付之年管理費 S1 :原應支付之年管理費 l1 :原委託管理之面積 l3 :增減委託財產後之面積 第一項及第二項委託管理財產之增減,由委託機關與受託人以換文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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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解釋以下法條的含義: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9條: 根據原委託區域範圍內的情況,如果有委託管理財產的增加或減少,且這些財產與原委託管理契約的性質相同,受託人可以根據原始契約的條件來增加或減少委託管理財產。管理費則根據增加或減少的面積比例進行計算。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委託管理區域原本委託管理的財產面積是100平方公尺,並且每年要支付1000元的管理費。後來在同一區域增加了50平方公尺的新財產,那麼新的管理費用可以按照原始管理費用的增加比例來計算,即(150/100) * 1000 = 1500元。 根據第二項,如果委託管理財產有特定情況,比如違反管理契約的規定,委託機關可以收回這些財產並處理,而受託人不得拒絕。然而,對於剩餘的委託管理財產,依然需要按照原來的管理契約進行處理。這些管理費用則根據減少的面積比例進行計算。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19條的解釋。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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