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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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期限屆滿、終止委託管理契約或收回部分委託管理財產時,委託機關應限期受託人交還委託管理財產。交還之財產如有毀損,委託機關得限期受託人修繕或回復原狀。受託人逾期未完成修繕或回復原狀者,受託人得逕行雇工辦理,其費用由受託人負擔,並得於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中扣抵。 委託機關於委託管理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管理契約後,財產點收完畢時,除有前項扣抵之情形外,應將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無息退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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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20條,當委託管理期限屆滿、終止委託管理契約或收回部分委託管理財產時,委託機關有以下的義務: 1. 限期要求受託人交還委託管理財產。如果交還的財產有毀損,委託機關可以要求受託人在限期內修繕或回復原狀。 2. 如果受託人逾期未完成修繕或回復原狀,委託機關可以直接雇用工人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受託人承擔,並且可以從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中扣抵。 3. 委託機關在財產點收完畢後,除非有扣抵情況,應該無息退還受託人的履約保證金和差額保證金。 參考資料: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90001&FLNO=20
- 回復原狀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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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