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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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機關得於委託管理契約屆滿前半年內重新辦理招標,並需於投標須知明定原委託管理契約屆滿後再將委託管理之財產點交予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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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21條,委託機關在委託管理契約屆滿前的半年內,可以重新辦理招標。在進行招標時,應在投標須知中明確規定,在原委託管理契約屆滿後,將委託管理的財產交還給受託人。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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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