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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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委託管理財產之使用或位置情形特殊,或基於政策需要,得報請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特定受託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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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6條,對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委託管理,通常應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然而,如果委託管理的財產的使用或位置情形特殊,或者出於政策需要,則可以向財政部提出特案核准,將特定的受託人委託為管理人。這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公開招標程序來選擇管理人,但在特殊情況下或政策需要下,可以單獨核准委託給特定的受託人。這也意味著選擇受託人的過程可能會有例外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例如,財政部於2019年發布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施行準則》,其中第二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委託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時,應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管理人。然而,如果該財產的使用或位置情況特殊,且需要特定專業知識或能力,以確保財產適當管理,則可以報請財政部特案核准委託特定受託人管理。這顯示了根據特定情況,委託管理的方式可能會有彈性。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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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