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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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辦理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已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出租資料釐整、租金收繳、欠租催繳、定期巡查、換約案件處理、勘查與陳報、違規使用之勸阻、陳報與處理及其他相關之租賃管理事宜。 二、被占用土地定期使用補償金之收取、定期巡查、防止占用擴大及陳報與處理。 三、未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定期巡查與管理。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管理事項。 受託人對於前項受託管理之財產不得為任何使用、收益或營利行為。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受託管理業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或將受託管理權轉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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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及管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對已出租的土地和建築改良物進行租賃管理,包括收集出租相關資料、收取租金、催繳欠租、定期巡查、處理換約案件、勘查與陳報、勸阻違規使用、陳報與處理以及其他相關的租賃管理事項。 2. 對被占用的土地進行定期使用補償金的收取、定期巡查、防止占用擴大以及陳報與處理。 3. 對未出租的土地和建築改良物進行定期巡查和管理。 4.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管理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國有財產大事要覽》(2020年版)第17章第6節指出,委託管理機關在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時,需要履行相關的職責,包括收取租金、繳納相關費用、維護土地和建築物等。同時,機關需要臨時收取補償金,以防止占用擴大。此外,該參考資料還提到委託管理機關不能為了使用、收益或營利而濫用受託管理的財產,並且需要自行處理管理業務,不得委託第三方或轉讓受託管理權。
- 非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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