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託經營範圍內夾雜之新接管國有土地,得一併委託受託人經營。 前項增加之土地經受託人同意併同經營者,委託機關應按委託經營範圍內公告現值相同之土地訂約權利金標準乘以委託經營契約剩餘之年數與契約期限之比例計收訂約權利金,限期受託人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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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範圍內夾雜之新接管國有土地,得一併委託受託人經營。 前項增加之土地經受託人同意併同經營者,委託機關應按委託經營範圍內公告現值相同之土地訂約權利金標準乘以委託經營契約剩餘之年數與契約期限之比例計收訂約權利金,限期受託人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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