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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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範圍內夾雜之新接管國有土地,得一併委託受託人經營。 前項增加之土地經受託人同意併同經營者,委託機關應按委託經營範圍內公告現值相同之土地訂約權利金標準乘以委託經營契約剩餘之年數與契約期限之比例計收訂約權利金,限期受託人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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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委託經營辦法第17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的範圍內,如果有新接管的國有土地,并且受託人同意將其納入經營範圍內,委託機關應按照公告的現值,乘以委託經營契約剩餘年數與契約期限比例的方式收取訂約權利金,并要求受託人在指定期限內繳交。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7條 - 行政院國有財產署網站 《國有財產處理法令、須知及下載》 (最近更新日期: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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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