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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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期間,因新接管、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經營契約之土地標示或面積,其面積有增減者,應自契約變更或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經營權利金。 前項經營權利金,委託機關應限期受託人於一個月內繳交當年度增加之金額或將其當年度溢繳之部分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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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8條,當委託機關因新接管、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等原因導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經營契約土地標示或面積,若面積有增減,則應重新計算經營權利金。另外,委託機關應設定期限,要求受託人在一個月內繳交當年度增加的金額,或將當年度溢繳的部分退還給受託人。 根據中華民國政府公報第111期,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於2017年12月8日修正公布,其中包括第18條的修改。根據修正後的法規,委託機關需要在土地標示或面積變更時通知受託人,並要求受託人重新計算經營權利金。受託人需要在一個月內繳交增加的金額,或者可以申請退還當年度的溢繳金額。 這個條文的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公司被委託經營一塊土地,但是在經營期間因為土地分割或合併等原因導致土地的面積變更了,那麼委託機關需要通知該公司土地的新標示或面積。如果這個變更導致經營權利金增加,那麼公司需要在一個月內繳交增加的金額。如果公司在當年度已經溢繳了金額,那麼委託機關可以將溢繳的部分退還給公司。 請注意,以上解釋僅根據提供的法規和參考資料進行,具體解釋還需要考慮其他相關法規以及案例等因素。
- 非名詞
- 土地分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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