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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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未依約定期限繳交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訂約權利金或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經營權利金時,委託機關應按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付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付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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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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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