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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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期間,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或土地重劃,有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必要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財產。 前項收回委託經營財產,致受託人發生損失時,委託機關應予補償;其最高補償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二、專案核准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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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21條,當政府舉辦公共事業、實施國家政策、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或土地重劃等需要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財產。如果因此收回委託經營財產而導致受託人遭受損失,委託機關應提供補償。補償金額的最高限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公開招標: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 = 訂約權利金 ×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 /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 委託經營年數) 專案核准: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 = 訂約權利金 ×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 /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 委託經營年數) 範例:如果一個項目是透過公開招標方式委託經營,收回財產的訂約權利金底價為100萬,剩餘經營年數為5年,而委託經營財產的訂約權利金總額為500萬,委託經營年數為10年,訂約權利金為50萬,則收回委託經營財產的最高補償金額為(50萬 × (100萬 / 5年) ÷ (500萬 / 10年)) = 20萬元。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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