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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託經營期間,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或土地重劃,有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必要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財產。 前項收回委託經營財產,致受託人發生損失時,委託機關應予補償;其最高補償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二、專案准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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