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
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交換之案件,執行機關審查時,應洽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查證有無或計劃以
市地重劃
、
區段徵收
、
都市更新
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情形。但執行機關已取得明確資料者,不在此限。
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
經查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執行機關應
註銷
其申請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