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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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應逐案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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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9條》,執行機關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時,應逐案檢查其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若發現文件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進行補正的情況,執行機關應在通知申請人之後的十五天內,要求申請人補正文件。若申請人在補正期限屆滿後仍未進行補正,執行機關將註銷其申請案。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法規要求,以維護程序的正確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01月08日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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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