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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登記於專簿,並排定期日會同勘查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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