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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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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登記於專簿,並排定期日會同勘查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執行機關在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時,應進行以下步驟: 1. 分別辦理收件編號:將每個申請交換的案件進行編號,以便追蹤與管理。 2. 登記於專簿:將相關資訊登記於專簿中,包括申請者的姓名、土地地址、交換對象等資訊。 3. 排定期日:確定審查交換申請的日期。 4. 會同勘查:在期日時,與申請者共同進行對相關私有土地的勘查。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如果有一位土地所有人申請與另一位所有人進行土地交換,執行機關會先分別辦理兩個申請人的收件編號,然後將相關資訊登記於專簿中,最後在排定的期日會同勘查申請交換的私有土地。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公正且有效地進行土地交換作業。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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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登記於專簿,並排定期日會同勘查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